• 8年试管助孕品牌机构
  • 国内外知名生殖医院合作
  • 安全高成功率服务保障
  • 专业客户和后勤管理系统
株洲代孕产子公司:罗书平:女护士将“死婴”
时间:2019-05-03  来源:未知  点击:88次

  编者按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正。对司法程序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必然涉及到如何处理司法行为与媒体监督的关系问题。

  无数事实证明,“司法公正”并不仅仅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自然还应当包括“程序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敏感案件,要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体现“司法公开”,切忌采取“神秘”和“封闭”的态度进行“关门办案”,以至于给人留下似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应当明白,在很大程度上,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正确牵引,“让事实说话”,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平复来势汹涌的舆情,甚至也可以调动理性的舆情为司法审判服务!

  为此,多年前就已经尘埃落地、近年来又引发网上热议的有关女株洲代孕产子公司:罗书平:女护士将“死婴”护士将“死婴”救活送人被定罪判刑案,就很具有研究价值。

  2013年4月,家在内蒙古赤峰、刚满18岁的女孩丽丽(化名),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年幼无知,直到2013年11月5日,她已经怀孕35周多后,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产科做引产手术。?当天中午12点,护士梁晓华配合两位医生给丽丽做引产手术。丽丽引产下一个男婴,肤色苍白、没有呼吸、没有生命反射,医生认为婴儿已经死亡,出院清单上还写明有20元处理死婴的费用。

  然后让丽丽没想到的是,这个引产的男孩没有死,原来护士梁晓华先是把孩子装进塑料袋,放在储藏间专门存放医疗垃圾的袋子里,后来,梁晓华听见有孩子的哭声,就把孩子从塑料袋拿出来抢救。她亲自给孩子吸痰、吸氧,结扎脐带,还给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储藏间找了一件其他产妇落下的婴儿服给孩子穿上。其后,梁晓华把这个救活的孩子送给了自己的没有小孩的表哥一家。

  两天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双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居民温某家有一名来历不明儿童。公安局经过调查,确定了孩子的来源和生母情况,同时请赤峰市红山区分局协助调查。引产后的第三天,丽丽接到阿鲁科尔沁旗警方通知,她引产的孩子株洲代孕产子公司:罗书平:女护士将“死婴”还活着。

  引产下来的孩子居然被拐走了,丽丽和家人去医院讨说法。但到了医院,医院院长坚持称孩子不是被拐走的,而是被一名护士抱走的,送给亲戚了。丽丽向公安报警,但公安未予立案,其后丽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丽丽在接到复议决定后感到不能接受,投诉到央视《焦点访谈》。2014年1月6日晚,《焦点访谈》作出报道。

  经《焦点访谈》报道后,舆论开始发酵。1月8日,护士梁晓华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公诉至赤峰市红山区法院。丽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晓华赔偿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律师费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抚养费、教育费80万元,共110万元。

  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却与媒体报道相去甚远!

  据法院判决:梁晓华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送与温某抚养,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这种行为侵犯了丽丽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梁晓华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担对丽丽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这不属于因梁晓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宣判后,梁晓华和丽丽均不服,分别上诉。梁晓华的上诉理由是,她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请求改判无罪。

  2014年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中认定,上诉人梁晓华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被害人张某甲做引产手术分娩的婴儿存活情况下,没有通知其监护人张某甲,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婴儿抱送给温某某,使婴儿脱离了其监护人张某甲,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对于上诉人梁晓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梁晓华的行为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梁晓华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裁定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如下回应: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她怀孕数周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住院做引产手术,术后没有人告诉她引产的孩子还活着;

  ——证人赵某乙、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们给张某甲做引产手术时,梁晓华在做护理工作,引产出来的婴儿据其观察没有生命体征,就让梁晓华把死胎装进塑料袋拿到污物间统一处理;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甲从分娩室完成引产来到待产室观察,她负责护理张某甲,她在护理张某甲的过程中,梁晓华跟她说刚才引产的孩子又活过来了,梁还说如果这个孩子能活下来就想把这个孩子抱给一个没有孩子的表哥;

  ——证人温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梁晓华告诉他们有一个年轻女子做引产的孩子活下来了,让他们去抱养,他们看这名婴儿庭健康的就抱回家了;

  ——上诉人梁晓华的供述证实她看张某甲病历记载其是大月份引产的孕妇,通过观察认为其引产的婴儿有活下来的可能,就让其表哥温某某夫妇来抱养,她在储物间发现婴儿有了生命体征,采取了救护措施,她怕孩子在产房时间久了会被人发现,就催促温某某快点到医院,温某某和其妻子到了医院,她在产房把婴儿抱给温某某,并告诉是名男婴;

  ——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入院病历、临时医嘱及中期引产手术记录证实,患者张某甲入院要求引产;

  ——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温某某抱养的男婴和张某甲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

  ——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张某甲引产事件医疗过程专家分析意见证实发现引产儿存活后,应告知产妇及家属,并应向院方报告。

  ……

  显然,作为医务人员私自将引产儿抱离医院,严重违反了引产儿处理的相关规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上诉人梁晓华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传媒技术的日渐发达,过去神秘的司法日益揭开其神秘面纱,这引起了公众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围观”司法,从而把司法工作者推向了“风口浪尖”。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一再改判重大的“司法个案”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例如:沈阳的刘涌案、广州的许霆案、云南的李昌奎案等等,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司法审判”转化成了“舆论审判”。

  由此,常常使司法工作者陷入了困惑:这到底是为什么?应该怎么办?这里,小编拟分别从媒体和司法的角度进行阐述。

  (一)从媒体的角度看

  首先,媒体报道的基础性事实应当全面真实。新闻媒体把被监督对象的情况传递给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从而对被监督对象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与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来,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由此可见,舆论监督要顺利进行,必须向公民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种信息;

  其次,媒体报道应当正确透视事件和现象。媒体应当通过报道正确透视事件和现象,从而促使受众通过法制报道领悟到法律的精髓,抓住问题的实质,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媒体为了履行监视、监测环境的职能,有必要在舆论监督中适当转变监督主体的身份,为公众参与监督铺设较为畅通的沟通渠道,让公众积极、自愿地承担起舆论监督的主体角色,但面对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媒体仍应为受众提供必要的引导,对案情细节应当进行客观全面的介绍,避免受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误判。

  第三,媒体报道舆情不能随意取舍断章取义。舆论的形成通常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既有的舆论倾向往往会影响公众的判断,对后续舆论产生很大的干预。近年来,在不少法制报道中,有的媒体常常将与自己(作者)观点相同或相近的言论冠以“学者评论”“专家评论”“律师说法”之类的“权威评价”,相反,将对方的观点则常常使用“居然”“竟然”“荒谬”“难以理解”等贬义词语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抨击,以误导舆论,而一旦出现司法裁判的结果与其“先入为主”的观点相左,受众势必在其预先的舆论误导下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这种现象和做法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

  (二)从司法的角度看

  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以及从司法程序的层面已经“审理终结”之后仍常常会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导致“官了民未了”的舆情。

  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差距”,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与司法裁判的“案件事实”的“渠道”不同,再加上二者之间没有一个正常和通畅的“沟通渠道”或“平台”,以致老百姓(网民)看到的往往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面之词”。

  必须承认,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程序的不公开透明,公众无法通过正常的、畅通的渠道反映诉求和获得真实的信息,正道不能就只有走邪道,大道走不通只有靠小道。

  例如,当案件通过“立案登记”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在开庭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亟待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以当面递交材料和陈述案情,可得到的结果是什么呢?司空见惯的情形主要有:

  ——“立案登记”时法院提供的联系电话(绝对是座机)永远都“无人接听”;

  ——到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去递交材料基本上都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凭据”,用“窗口”法官的话来说,能让你“放在这里”就算是“司法为民”了,否则,你就自己到外面去“快递”吧!

  ——至于递交材料后想在“立案窗口”询问案件进度,听到的答复通常都是“回去等到”;

  ——一旦终于盼到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往往听到的都是“抓紧时间”“重复的就不要再说”之类的喝斥……

  这样,即使双方当事人很快盼到了判决结果,不论胜败,双方当事人很可能都不满意:胜诉了的认为“话未讲够”,败诉了的则认为“暗箱操作”。

  无数事实证明,“司法公正”并不仅仅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自然还应当包括“程序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敏感案件,要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体现“司法公开”,切忌采取“神秘”和“封闭”的态度进行“关门办案”,以至于给人一种“暗箱操作”的合理怀疑,要把党中央有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司法程序的全过程,而不应当仅仅是漫长的司法程序中的最后结论(终审裁判)。

  应当明白,在很大程度上,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正确牵引,“让事实说话”,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平复来势汹涌的舆情,甚至也可以调动理性的舆情为司法审判服务!

  事实上,多年来我们曾经推崇、现在仍在倡导的“马锡五式”的办案方式审判案件,无非就是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放在当事人所熟悉的场所和人群中进行,让每一个在场人既是“观众”又是“法官”,既是“旁听者”又是“参与人”。从而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分的目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须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能促进公正。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罗书平/文)


遂宁代孕网 海西哪里可以代孕

参考资料
------分隔线----------------------------
------分隔线----------------------------